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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实施意见
乌苏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08-01-24 17:31:57] 阅读次数:[ ]

 

  
  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保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劳动法》、《自治区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新政办发[2003]80号)、《塔城地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实施意见》(塔行办发[200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凡在我市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维修工程等使用民工的单位适用本实施意见。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主管预防和制止拖欠建设领域民工工资工作。
  二、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设立预留劳务用工工资保障金专户预留劳务用工工资保障金;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预留劳务用工工资保障金专户预留劳务用工工资保障金。施工许可部门或者开工报告审批部门(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部门)必须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预留劳务用工工资保障金证明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保障金比例为:工程总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按5%缴纳;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4%缴纳;1000万元以上的,按3%缴纳;包工不包料的,按15%缴纳。保障金由建设单位代建筑企业缴纳,所需资金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劳务用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管,无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证明,企业不得支取。若建筑企业在工程期间发生克扣、拖欠民工工资,劳动部门可从工资保障金中垫付,建设单位须及时补足保障金差额。工程结算时,经劳动、建设部门检查无克扣,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障金本息全部返还建设单位。
  三、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设立预留劳务用工工资保障金专户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限期拨付通知。建设单位逾期仍未拨付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施工许可部门,建设施工许可部门要协调配合,视情节可分别做出责令工程项目暂停施工或者终止施工的决定,工程项目暂停施工或者终止施工的违约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工程承包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民工工资。用工不足一个月的,用工结束后应当及时结付,禁止采用以先行发生活费,工程结束后再支付工资的方式使用民工。
  工程承包企业每月按项目经理或包工头上报的工资表将工资直接发给民工本人,并由民工本人签收,不得将民工工资交由项目经理或包工头代发,也不得由他人代领,否则,由工程承包企业负全部责任。
  工程承包企业每月须将工资发放表分别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五、用工企业使用民工,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民工个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企业用工未按规定与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各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工程承包企业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市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对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侵犯农民工其他合法权益的单位和组织,依据《关于贯彻落实九部委〈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列入“不良名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不良名单”。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信用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管理使用办法一律不予出具《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信用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建设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在对企业办理资质审查、评审和招标手续以及评审“诚信企业”称号时,必须审查《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信用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凡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而引发劳动者集体上访或造成其他社会影响,且不能积极妥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支付误工工资、赔偿金,责令拨付建设工程人工费等行政决定,行政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予以处罚;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建立民工工资拖欠举报制度,及时查处拖欠民工工资行为。
  十、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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