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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乌苏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08-01-16 17:35:23] 阅读次数:[ ]

 

发布时间:2007-05-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区本级事业资产”)是指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公共)财产。
  区本级事业资产包括国家拨给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的资产,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区本级事业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区本级事业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自治区财政厅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区本级事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区本级事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区本级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区本级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区本级事业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有条件的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区本级事业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区本级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区本级事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区本级事业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区本级事业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向本级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财政部及自治区财政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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