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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维护财经秩序,保证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财政资金的安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县以上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财政法规(包括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下同)赋予的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财政收支、预算管理、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管理等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和会计信息资料等事宜进行的检查。
第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根据上级财政部门财政监督检查的要求和本级财政管理的需要确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监督体系。
第五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
第二章 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及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执行财税政策、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下级执行财税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是专司财政监督检查的职能机构。负责本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其主要监督检查职责是:
(一)对本级财政部门和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以及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本级各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执行财政税收法令、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财税、财务法规及其贯彻社会监督公开性、合法性、公正性原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四)受理违反财政税收法令、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举报事宜;
(五)负责对本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的审理和处理工作;
(六)按照现行财税管理体制,对应缴上级财政预算收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研究制定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提出改进和加强财政监督的意见和建议,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业务工作;
(八)组织财政监督工作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财政法制的教育。
第八条 财政部门各业务机构必须把财政监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按照各自的业务职责对财政财务收支、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及财政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章 监督检查职权
第九条 监督检查的职权,是指财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权限。它是由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财政部门行使财政监督的职权。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查单位提供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决算、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检查被查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并有权复印、影印、录制有关资料;
(三)向涉及被查单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对被查单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进行处理、处罚;
(五)建议有关部门纠正被检查单位或直接责任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其违法违纪问题建议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检查规则
第十一条 检查规则是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的工作程 |